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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何规定?
发布:2018-11-27 09:48 来源:  作者:  编审:admin  浏览量:435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 2- 3%修建。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