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防平战结合工程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2019-01-08 09:47 浏览量:385 

陕西省人防平战结合工程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止人防平战结合工程的火灾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人防平战结合工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消防、人防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管理,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防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的责任制度。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专职(义务)消防员,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租赁所属的人防工程时,应和承租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规定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时,必须选用依法检验合格的材料,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二)在使用或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制定各种应急情况处理预案。
    (四)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确定专职(义务)安全员。对所属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熟知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熟悉应急情况处理预案,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燃料。
    (八)禁止在人防工程内吸烟和明火作业,确需明火作业时,须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措施。
    (九)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十)每年对人防工程内的电路和元器件进行1-2次消防安全检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对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专职(义务)安全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组织必要的消防演练。
    第八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发生火灾时,要全力组织扑救工作,监督查处火灾事故。

    第九条:对人防工程的防火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单位领导、直接责任者以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各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和公安局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陕西省公安厅1990年12月8日颁发的《陕西省人防平战结合工程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陕人防委办发[1990]150号)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省人防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