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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律法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布:2019-07-24 04:59 来源:陕西人防   作者:  编审:ylsrfb  浏览量:23392 

 

(一)

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和制定规划的原则

 

 

《人民防空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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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法》第20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原则

 

《人民防空法》第21条规定:“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1.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这样规定,是由这些工程的性质、用途和建设经费来源等因素决定的。指挥工程,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保障战时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的重要设施,根据国家规定其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是解决城市公共场所和人口密集地区人员掩蔽疏散的公共防护设施,其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因此,必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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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这里所说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是指地下医院、救护站(所),各类为战时储备物资的仓库、车库等。这些工程是保障战时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集结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供应的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其建设经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这里所说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城建、电力、化工、交通、邮电、商业、卫生、医药、环保、民航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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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这里所说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是指主要用于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就地就近掩蔽,必须建造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实体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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