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得”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这是《人民防空法》第27条规定的。
(一)
“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一是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和新建地面建筑等活动;二是不得在危及人们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开沟等作业。
因为,这些活动和作业都可能对人民防空工程造成危害,或者堵塞孔口及道路,或者降低工程防护能力,影响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
(二)
“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废水”是指影响水体有效利用、造成水质恶化的污水和其他水质。“废气”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内外部环境有污染的气体,如二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碳氧化物等。“废弃物”是指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固体废弃物,如废渣、垃圾等。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此类废弃物,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甚至引起工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
(三)
“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爆炸”物品是指雷管、炸药、爆竹及其他爆炸性物品;“剧毒”物品是指有剧烈毒性,只要少量进入人体器官就会导致死亡、重伤后果的物品;“易燃”物品是指容易引起燃烧,造成火灾的物品,如汽油、酒精等;“放射性”物品是指具有放射性,能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的物品。
人民防空工程内储存这些物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本条规定的“三不得”是禁止性规范,违反本条规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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