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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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规〔2019〕011-市政府003

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榆林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结合我市2018年度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践,现就全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中、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瞄准制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痛点堵点,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努力打造全省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市、县市区两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初步建成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全市政府投资类、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120个、90个工作日以内;到2020年8月底,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通过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实现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70个工作日以内。努力把榆林建设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城市之一。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1.精减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市、县市区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等事项。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纳入取水许可。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且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定额标准的,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取消保证金、工伤保险、市容规费、资金到位证明、关键岗位实名制管理、扬尘视频监控、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由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纳、办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落实。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按照中省相关规定依法下放审批权限。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第214号令)的相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选址意见书核发、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下放(委托)至设区市相关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事项下放(委托)至市县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制度和培训方案,加强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市与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完善监管制度。

3.合并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且有关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无变化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其他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合并办理,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具体规定予以规范。

4.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符合控规及用地规划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由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资源规划部门就建筑节能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抗震设防等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取消勘测定界报告申请环节,转变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部环节。完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统一代码作为项目唯一身份,开展后续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5.调整审批时序。按照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和施工图审查并行办理。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项目信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等有关评价评估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

 (五)规范审批事项。按照中、省统一要求,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明确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通过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获取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市级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要及时报送省政府备案。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人防、消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通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分别由各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审批、审查任务。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项目类型。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类房屋建筑)、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等线性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仓储、服务业等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前已确定设计方案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2.细化优化审批流程。梳理并公布五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明确各类项目审批阶段、各阶段牵头部门、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各阶段审批时限、全流程审批时限。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线性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地,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阶段相关事项合并办理,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

3.简化小型项目审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强服务的改革措施。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制定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及要求等,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免于提交三维建模等材料,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推行“联合审图”。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在线整体性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予以确认。加快数字化联合审图系统建设,加强对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和人员的培训指导,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按照统一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并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2.推行“联合验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细则,明确联合竣工验收的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通信等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竣工验收涉及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将“联合测绘”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做好机构入驻信息核查和行业行为监管。

(九)推行区域评估。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在我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由申请后评估评审转变为申请前告知承诺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实行区域评估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的目标、范围、条件、事项、程序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梳理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作出审批决定,并做好登记管理,跟进督促申请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申请人,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模式。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经验,由市智慧局负责,2019年6月底前,初步建成覆盖市与县市区两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中、省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应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对接。

2019年11月底前,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杜绝体外循环。将建设项目报建用地红线图、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等项目基本信息一网归集,与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信息等进行整合,推动项目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满足工程全寿命期质量安全管理需要,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二)“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充分吸收“多规合一”试点经验,由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全面梳理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制定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和工作重点,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将“多规合一”纳入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提出形成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制定“多规合一”项目生成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相关审批部门依据规划以及本部门的管理要求提出项目规划条件和其他建设条件要求,并一次性提前告知本部门后续审批管理的事项和要求。资源规划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意见,在建设用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策划生成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用地建设条件,不得随意增加审批事项和要求,审批部门应按照前期确定的建设内容履行审批手续。

2019年11月底前,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基本形成“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策划项目生成。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机制,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2019年12月底前,不断完善“一张蓝图”,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十三)“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由审批服务局牵头,整合各审批部门和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实现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制定咨询辅导服务办法,通过网上咨询、线下指导、协调代办等方式,针对各阶段审批服务事项,采取提前介入、超前辅导、咨询服务等方式,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性达到进件的规范要求。

(十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市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将同一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梳理公布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五)“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2019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各审批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修改完善。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2019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管主要内容、方式和时间要求等,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十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相关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制定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将各类失信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自业务梳理公布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目录,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十八)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全市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部进驻各级政务中心,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由市审批服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规范服务环节、办理流程、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制定中介服务管理制度,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中介服务超市”,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建立中介服务信用评价体系,实现对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强化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细化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二十)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指定专门协调联络人员,每月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制定培训计划,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一)严格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见附件)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调运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住建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动态分析研判,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改革决策提供依据;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改革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凝聚工作合力,形成知晓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严格督查考核。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对重视不够、改革不力、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及时通报和严肃问责。建立考核机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细化任务指标,严明改革纪律,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附件:榆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